3月23日,泸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泸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全文如下:
泸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职工带薪年休假事宜提示如下:
一、依法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有条件的单位,尽量将职工休假与职工子女学校春秋假统筹安排,为职工照顾子女提供方便。
三、落实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落实劳资沟通协商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泸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
来源丨泸州市总工会
编辑丨秦德莉 责编丨胡雨审核丨赖剑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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